因此,为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河北省卫健委于近日发布《河北省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图源:河北省卫健委官网
适用长期处方疾病病种和用药范围
《实施细则》指出,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医联体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对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处方管理与指导。
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原则上,长期处方用药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并根据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
《实施细则》要求,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充分告知用药风险,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开具长期处方相关要求
《实施细则》明确,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实施细则》指出,首次长期处方原则上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由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家庭医生根据患者病情或通过上级医疗机构远程指导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相关情况记录于居民健康档案或病历。
出现4类情况,需终止长期处方
● 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 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 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 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此外,《实施细则》明确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